秦嶺剛:我是一家印刷公司的職工,入職已經5年多。開始是每年簽一次勞動合同,后來是3年一簽。今年1月是單位第4次與我訂立勞動合同了,所以我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單位多次讓我在3年期勞動合同上簽字被拒絕后,2月底,公司貼出通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該怎么辦?
陳國柱:《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出現下列情形: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
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單位與您曾簽訂過3次勞動合同,所以這次續簽合同時您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單位應當支持。但公司卻通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您可申請維權,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裁決,要求印刷公司撤銷解除您勞動合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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